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公路水運工程材料價格信息管理工作的意見
發(fā)布時間:2021-01-28 瀏覽次數(shù):2013
蘇交建〔2021〕3號
各設區(qū)市交通運輸局,省交建局: 根據(jù)《公路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辦法》(部令2016年第67號)及省公路水運工程造價管理有關規(guī)定,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公路水運工程造價,進一步規(guī)范公路水運工程材料價格信息(以下簡稱“材料價格信息”)的收集和發(fā)布工作,提高材料價格信息的準確性和時效性,結合我省公路水運工程實際情況,現(xiàn)提出如下意見: 一、材料價格信息管理職責分工 (一)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材料價格信息管理工作,具體材料價格信息的收集、核查、統(tǒng)計、分析和發(fā)布的工作由其建設管理機構負責。 (二)設區(q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材料價格信息的收集、匯總和復核工作,并按時上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所上報的材料價格信息準確性負責。 (三)縣(市、區(q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明確相關價格信息采集人員,負責本縣(市、區(qū))范圍內材料價格信息的具體采集工作,并按時上報設區(q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所上報的材料價格信息準確性負責。 (四)相關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項目施工企業(yè)開展在建項目材料價格信息的收集和報送工作,每月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向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材料價格信息,對所上報材料價格信息的準確性負責。 二、規(guī)范材料價格信息的收集工作 (五)材料價格信息收集和上報的品種規(guī)格按主材和地材兩類設置。其中主材包括鋼材、瀝青、汽油和柴油等;地材主要包括水泥、石灰、砂和石料等。材料的品種規(guī)格可根據(jù)實際需要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適時調整。 (六)材料價格信息收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1.向生產廠家收集。重點收集本地規(guī)模較大,品種規(guī)格齊全,技術設備先進,生產水平高,質量保證體系健全,定價合理,信譽良好的材料生產廠家。 2.向本地代理商、經銷商收集。根據(jù)材料市場在不同區(qū)域、方位的分布情況,分別向經營不同類型材料專業(yè)廠家的代理商、經銷商進行收集。 3.向在建的工程項目進行收集。向在建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收集月度材料采購量或使用量及其價格資料。 4.向外地生產經銷單位收集。對部分特殊的材料,如果本地沒有生產經銷單位,可向外地生產經銷單位進行收集。 (七)材料價格信息應當于每月上、中、下旬各收集一次,同一種規(guī)格的材料應收集不少于3個不同渠道的供應商的價格信息。收集時間為每月5日~25日,并于次月10日前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八)材料價格信息收集程序和要求如下: 1.建設單位負責收集在建項目施工企業(yè)相關材料采購信息價格,并及時報送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2.縣(市、區(qū))信息采集員按主材和地材分類,通過實地調查采集、編制本縣(市、區(qū))主要材料價格信息,并及時報送設區(q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3.設區(q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組織信息編報人員對主材價格進行調查復核,對各縣(市、區(qū))上報的主要材料價格信息進行復核并匯總,編制本市材料價格信息,并及時報送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九)材料價格信息應當按照統(tǒng)一格式編報,具體格式要求見附件1。 三、規(guī)范材料價格信息的發(fā)布工作 (十)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組織信息統(tǒng)計分析人員對上報的主要材料價格信息進行核查、分析和匯總,并于每月20日前在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wǎng)站上予以公開發(fā)布。 (十一)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fā)布的材料價格信息包括各市交通建設工程主要地材指導價格以及江蘇省交通建設工程鋼材、瀝青、汽柴油指導價格。發(fā)布格式見附件2。 四、規(guī)范材料價格信息的應用 (十二)材料價格信息是經多點采集、調查、分析、整理后完成的,反映發(fā)布期內的材料市場綜合價格,為到各市碼頭(或貨場)價格,不含裝卸費、運雜費。 (十三)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fā)布的材料價格信息僅供省內公路水運工程估算、概算、預算編制和材料價差調整等參考。公路水運工程應綜合考慮項目實際情況,結合市場實際合理確定材料價格。在施工合同中,如何使用材料價格信息,由發(fā)承包雙方自行約定。因使用材料價格信息不當造成的合同糾紛,由使用方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理。 (十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材料價格信息報送的準確性和時效性納入年度考核工作,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yè)材料價格信息報送的準確性和時效性納入其信用考核。 (十五)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發(fā)揮相關價格信息平臺作用,不斷提高價格信息的準確性和時效性,增強價格信息服務的社會效益。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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